首項企業公平競爭合規管理國家標準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2025-09-11 發布來源:北京青年報官網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近年來,隨著公平競爭制度不斷完善,競爭監管執法縱深推進,各類經營主體的合規意識逐步增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持續向好。但同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要求相比,我國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還存在不少短板弱項,面臨多方面困難挑戰。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制定重點領域公平競爭合規指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注重系統施策,持續優化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堅持多元施策,不斷提升企業公平競爭合規管理能力。特別具有代表意義的舉措就是,由市場監管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提出并組織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等單位研制的《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國家標準已于近期正式實施。《規范》是我國企業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領域的首項國家標準,旨在加強公平競爭合規體系建設與實施,助力完善公平競爭制度體系,增強企業規范自身經營行為的主動性自覺性。

《規范》規定了經營者公平競爭合規管理的經營者環境、領導作用、策劃、支持、合規管理運行、評價及改進和境外公平競爭合規管理等相關要求。比如在經營者環境方面,《規范》提出,經營者應確定與其宗旨和戰略有關并影響其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預期結果實現的各種內部和外部事項,包括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考慮宏觀經濟趨勢、行業發展、市場動態等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影響經營活動和公平競爭合規義務;公平競爭法律和監管環境,密切關注與公平競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的最新要求等。

《規范》還提出,經營者宜建立公平競爭合規審查機制,確保關鍵業務活動和決策經過合規審查,并記錄審查結果和采取的糾正措施。經營者宜設立公平競爭合規咨詢機制,確保咨詢問題能夠及時得到解答。經營者應建立公平競爭合規內外部舉報及調查機制,明確對可能存在的打擊報復行為的懲處,并明確調查處置機制的啟動條件、開展部門、調查流程和處置措施等。

據市場監管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副司長艾則孜·艾力介紹,公平競爭是企業創新發展的動力源泉。加強公平競爭合規管理,是企業行穩致遠、進而有為的基礎保障,也是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根基所在。一方面,公平競爭合規管理幫助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及時發現和糾正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競爭違法行為或風險,從而使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更加規范、合法,避免違法帶來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另一方面,高質量發展強調從要素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競爭合規塑造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價值追求和行為導向,促進企業更多依賴創新驅動的發展模式謀取競爭優勢,以合規贏得商業伙伴信賴,創建具有長遠市場競爭力和發展動力的優質企業。

據悉,《規范》的實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經營者可以基于該標準提供的公平競爭合規管理框架,策劃、實施、運行、評價和改進合規管理。通過這一框架,經營者能夠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自愿遵守的合規要求,細化為具體的合規義務;在境外經營的同時,識別所在國家或地區合規義務,加強境外公平競爭合規管理,融入企業的日常管理與業務流程中。從而有助于統一各相關方對于公平競爭合規的認識,提升企業抗御合規風險的能力,促進經營者合規發展和高水平“走出去”,為優化營商環境奠定堅實的微觀基礎。二是政府機關開展合規倡導和激勵時,可以將該標準作為依據或參考。通過實施該標準提出的要求和建議并開展評價,有助于完善執法機構的前瞻性監管手段,靠事前預防和制止競爭違法行為,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艾則孜·艾力表示,《規范》為企業構建公平競爭合規管理體系提供了“操作說明書”,助力公平競爭治理從“事后懲戒”向“事前防控”延伸。隨著《規范》實施,公平競爭合規將成為企業發展的內生需求,促進企業在公平競爭中蓬勃發展,推動我國市場由大到強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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