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數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包括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此次修訂有哪些主要內容和亮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進行了解讀。
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的總體要求
石宏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修訂明確將“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為立法目的。從正面強調經營者應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同時,明確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表述作相應修改。
此外,還增加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域外適用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本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內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境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完善、細化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了關于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明確為混淆行為。做好與商標法的銜接,明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規范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規定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細化關于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石宏介紹,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賄賂的規定。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并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制,明確不得通過“虛假評價”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規定有獎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有獎銷售信息。并規定經營者不得“指使他人”進行商業詆毀,并將商業詆毀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為“其他經營者”。
完善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關于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
與此同時,增加規定,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增加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規定
黨中央強調“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范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為”,對行政機關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加大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是規范政府和企業行為、治理“內卷式”競爭的重要舉措。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兩方面完善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制度。石宏介紹,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二是強化平臺責任,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完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約談制度。“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石宏說。
強化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保密義務,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均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還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明確為“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規定銷售有關違法商品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屬于違法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予行政處罰。
增加規定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行賄負有個人責任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理調整處罰力度。石宏舉例說,適當上調對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取消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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